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摘錄自  2011/6/16-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依財政部93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釋,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摘錄自  2010/10/29-是否所有店家均應開立統一發票抑或有其他課稅規定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另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下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一、理髮業。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營業人如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或其每月銷售額雖已達20萬元,惟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者,如豆漿店、冰果店、自助餐……等於辦理營業登記時,得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將採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該等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上述佐證資料、問題解析說明如下:

1、有營業行為、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2、原營業場所已辦營業登記、營業性質不符、應重新申請營業登記。

原營業場所已辦營業登記、營業性質相同、改採辦更登記方式申請。

3、勞工保險部份若員工人數未達五人、可至所在地之所屬性質相同的職業工會辦理加入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課予職業工會為所屬會員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職業工會會員月投保薪資為19,200元,其所屬投保單位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70%,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
=(19,200元×7%×60%)+(19,200元×0.70%×60%)
=806元+81元=887元。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887元。

 

 

以上說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歡迎點選下方超連結至部落格搜尋相關稅務問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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